美国投资移民 (EB5)
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称投资移民 (EB5),每年有1万个名额给投资人和家属。投资申请人要在美国开办一间新的企业,创造最少十个工作机会。投资金额至少要五十万美元至一百万美元,视工作地区所在地的失业率高低而定。由于部分地区被划分为「高失业区」或是特定批准地区,在这样的地区进行投资,投资额是五十万美元。这样的名额有三千个。
EB-5申请者都必须提交移民局的I-526表 (外国投资移民申请表)。投资移民案件 I-526 表被移民局批准及经过面试之后,将以2年条件绿卡身分进入美国。在这2年之内,投资人必须投足50万或100万的金额,和创造10个就业机会。2年之后,如以上条件具备,可提出取消身分 (I-829表) 的限制,而获美国永久居留权。
申请条件及要求
为获得投资人移民身份: 外国投资人必须填写并向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(移民局)递交 I-526 表(外国投资移民申请表) ,同时附上证明档,明确证明所做投资符合所有EB-5要求。
为获得有条件居留身份 (仅在 I-526表获准之后):外国投资人若住在美国境内,必须填写并向美国移民局递交 I-485 表(注册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表)。若居住在美国境外,投资人必须向境外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。
为成为合法永久居民: 外国投资人必须在持有条件居留身份入境美国满两年之前的90天内填写并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-829表(投资人要求取消条件的申请表)。
在每年1万名 EB-5类签证配额里,有限量的名额专门给一项涉及移民局指定的“区域中心”的试行计划的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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